親等一詞,來自民法繼承編,是一種血脈的距離,親等的遠近決定繼承權的有無。傳統觀念上,遺產就是代代相傳,一代傳一代,當沒有下一代承接的時候,繼承權才會落到下一順位身上。民法也是依循這樣的概念: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中規定,遺產的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親等最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。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都無繼承權(例如,拋棄)或無第一順位之繼承人(例如無子嗣),才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。後面依序是: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。
例如,阿公、爸爸及我三人,雖然都是直系親屬,然而阿公與爸爸親等較近,與我親等較遠。所以如果阿公過世,我與爸爸雖然都是阿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,但爸爸有權繼承而我沒有繼承權;然而,如果爸爸也過世或者拋棄繼承權,繼承權就落在我身上。
下面的親等關係圖讓您更清楚家庭關係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