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問答

◆  印鑑證明的涵義?為何要附印鑑證明  

常有父母買房給小孩時問我,是否要讓子女去辦理印鑑證明?

土登30土登40及41民法75

先說說為何要辦理印鑑證明:

不動產物權(也就是土地或房子)的(取)得、喪(失),非經登記不生效力,這是民法758條的規定。

也就是說,買了房子(或土地)要去地政事務所辦登記。辦登記時,有一些按照規定要附的文件,就像是您去廟裡拜拜,或跟上帝禱告時,要先報明您是誰,要做甚麼…。

 所以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規定,要附上的文件有:身分證明文件、原因證明文件(像是買賣公契)、權利證明文件、登記申請書,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,這個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」就包含了:
1.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;或是如果義務人無法親自到場

2.可以提出印鑑證明代替。(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及第41條)

以上規定,義務人才需要提出印鑑證明!那誰是義務人呢?而誰是權利人呢?義務人就是負擔義務的人,以買賣來說,就是賣方,以抵押設定來說,就是提供房子被設定的所有權人。

 
所以,買方是不需要提供印鑑證明的喔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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